賣生意準則
1. 推廣前準備營運資料
賣家需提供最近6-12個月營運數據予香港創業爲評估基礎,進行實地考察並根據店舖實際經營情況,再爲賣家所出讓的業務進行一系列推廣工作。
2. 業務爲合法經營
賣家所出讓的業務必須在香港地區註冊,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,及相關牌照,爲合法經營之業務。
3. 持續營運及信息保密
爲保障買家購入業務後生意不受影響,賣家在成功接手日前,須按照以往的經營模式持續經營生意。
4. 交接/培訓期
爲了買家能順利接手生意,賣家可在一段時間內爲買家提供培訓及業務顧問服務,教授營運技巧等。
5. 披露公司背景及責任
賣家須如實披露公司架構、財務狀況等,保證業務資料真實性,及必須公開所有業務的債務情況,並須與買家達成共識。
6. 不可競爭協議
在完成交易後一段時間內,賣家不得在買賣合同所規定的地區開設同樣類型的生意,或者唆使原業務的員工離職等行為,以免與買家造成惡性競爭。
Last modification: 二 14 七 2020